舊金山經文處指出,中華民國政府為達致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,將自 2010年1月1日起,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台幣者,全數併同境內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,作為課徵基本稅額的計算基礎。
所謂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,係指:(一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;或(二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。在實務上,國稅局常將在台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入境者(不論入境次數及天數),認定為符合條件(一)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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